耶 11章 3节 注1 |
耶和华与以色列立的约,称为第一约,也称为旧约,(来八7,13,)乃是十条诫命之律法的约。(出二十1~二四8。)律法本身是圣的、义的、善的并属灵的,(罗七12,16,14上,)却因人的肉体而成为软弱。(罗八3上。)十条诫命的律法颁赐下来,是要试验人并暴露人真正的性情和光景。(罗三20下,五20上,七7下。)以色列人在律法的试验下失败了,本该学知他们不能遵守律法,并且凭律法得不着义。(罗八3上,九31,十3。)他们也该得知他们需要基督,就是耶和华,作他们的义,(二三6下,三三16下,林前一30,)并且需要得着神新约里神圣的生命连同这生命的律。(三一31~34,来八8~12,十16~17。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