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
10章
6节
注1
这表征即使亲属遭受神的审判以至于死,事奉神的人也不该以此为藉口,在服从基督元首权柄的事上,不按次序而行,(参
林前十一10
,
15
,)并破坏他们行为的完全,(参
出二八2注1
与
注2
,)免得他们遭受属灵生命的死,以致神不喜悦祂的子民。
利
10章
6节
注2
这表征神全体的子民,该为神对事奉祂之人的不圣别所施行的审判忧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