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
3章
21节
注1
律法只能要求、定罪,不能赐生命。(见
罗七10注1
。)律法没有生命,只有诫命。生命是在基督里,(
约一4
,)祂是赐生命的灵,(
林前十五45
,)是惟一能赐生命的。赐生命乃是使徒启示的中心。我们应当只接受那赐生命者。
加
3章
21节
注2
要赐生命必须有义。然而义不是本于律法,乃是在基督里。(
罗五17~18
。)因此,律法不能赐生命。不仅如此,律法既不能赐生命,也就无力满足其(律法的)要求,以产生义。因此,在这意义上,义不是本于律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