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
18章
9节
注1
以色列人所得一切的分,都要经过火献给神,作祂的享受。神使供物的某些部分不经过火,好叫它们成为祭司的分。这就是说,祭司享受神所享受的东西,这些东西都豫表基督。神的喜悦、享受和满足,乃是神的儿子耶稣基督。(
太三17
。)因此,神和事奉祂的人(祭司)都享受同样的分,就是包罗万有的基督。
民
18章
9节
注2
关于一切祭的意义,见
利一
~
七
注。
民
18章
9节
注3
供物中不经过火的,乃是神的食物,(
二八2
,)所以对于祭司乃是至圣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