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
30章
7节
注1
这里的丈夫表征主基督。(
罗七2~4
。)我们信徒都有神作我们的父,又有基督作我们的主。我们都是女子,在我们父的家中,有基督作我们的丈夫,因此我们没有权利对所许的愿作最后的定准。作最后定准的,乃是父神,或是主基督。这指明信徒在与父神并主基督的关系上,已失去了自己的权利。我们在父神或主基督面前,没有任何权利。(参
罗一1
与
注3
一段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