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
17章
9节
注1
争执的事主要是由祭司审查。首先,祭司到神那里,停留在神面前。其次,祭司在神面前思考神的圣言。第三,祭司利未人有胸牌带着乌陵和土明,(
三三8
,)提供即时的光照。(
出二八30
与
注
。)至终,祭司藉着神的同在、神的话、以及乌陵和土明,就对神圣的断案有清楚的领会,然后把这断案交给当时的审判官。审判官就按着祭司从神所领受并传给他的,执行审断。因此,争执之事的审断是藉着人,却是出于神并照着神—这是神治。见
十六18注2
。